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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农民兄弟须知道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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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农民,我可以说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但是是一个在城市里打工的农民,如今,家里什么情况,我一概不知,就好像村里面的傻子一样,这也难怪,我在外这么多年,很少关心家里的这个啦,那个啦,但是我要说的就是,农民还是要懂一些“法”的。

我说的这个“法”呢,非法律也是法律,相信大家都知道杀人、放火是犯法的,但是你知不知道,关于农村这个大集体也有“法”?今天农业君为大家讲一讲其中的一个: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现在很受关注热度很高的一个话题。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点?农村宅基地会有哪些使用问题?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农村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有什么好处?我想,农民必须对这些清楚吧!好了,不说废话了,今天农业君就让大家,大饱眼福!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宅基地有哪些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如果使用不恰当,农村宅基地会存在哪些问题?

其实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方面有很多问题存在,下面农业君为大家指出了四大“病灶”。

一是宅基地取得和分配上存在问题,规划和计划落实不够,导致农村宅基地布局散乱,宅基地分配有时得不到保障;

二是在宅基地管理上对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不够,导致粗放利用,存在一户多宅、超标占地的情况;

三是在宅基地用益物权上保障不足和权能不足并存。一方面,宅基地被实际赋予的权能还不够,当前只有使用的权利,因此也出现了超越权能的问题,比如乱出租、违章搭盖等。另一方面,在一些征地过程中也存在对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不足等;

四是在宅基地退出方面存在问题,退出机制还不够健全,因此形成大量空心村、闲置地,导致用地不合理。

如何申请农村宅基地?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当在每一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并张榜公布,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上报给乡镇国土资源所初审。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有哪些?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民为什么要对农村宅基地确权?

对农村居民来说,最直接的好处就是清楚明了农村宅基地的产权,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可有效减少因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

农村的宅基地是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使用权,让农民的住房能够有所保障,而不会遭受其他人的其他用途的侵害,已达到人人有房住的理想。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城市化迁移,宅基地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它只能用作住宅建造,不能用作商业等其他用途。偏远农村的地价较低,就算是卖出去也只能建房子不能用作商业,所以你的宅基地要卖出去,只能是想建住房的人买了去,但是真的想在偏远农村建房子的人不多,倒不如建个厂房。要综合看这个农村的升值潜力,国家也许会征收土地或者房价上涨的时候会有收益。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国家的基础性工作,并且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民切身利益。从当今现实状况来看,绝大多数地区存在宅基地归属不清的问题。所以很多地方都出现了农村宅基地确权情况,那么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呢?

(1)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解决农村宅基地的问题,首要的是切实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针对当前农村宅基地在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善好宅基地管理制度,同时要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我们要知道,不让农民收益的路子,都是在耍流氓!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这些问题,你是不是都读懂了呢?

(作者:于晓 农业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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