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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是我国政府农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思路转变。2016年,商务部、农业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明确提出重点支持示范县进行质量控制体系及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我国县域追溯体系建设由此拉开了帷幕。
近年来,智云天地研究了大量国际国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规章制度及标准研究、追溯系统技术实现等方面的资料和实际案例,并参与了国内部分县域追溯体系的建设,也接触了许多政府部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电商服务机构,逐渐认识到现阶段我国县域追溯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关键的理念层面和实际操作层面的认识误区和错误做法,归纳如下:
(1) 县域追溯体系建设缺乏与追溯体系配套的法规制度,追溯体系建设落地和推动困难重重
毋庸置疑,真正的追溯体系建设是有成本的。内部追溯体系建设需要企业投入资金、人力和设施,而且可能变更其生产工艺流程。供应链追溯(即外部追溯)则服务于政府监管,其主要目的是实现问题产品的责任定位。因此,追溯体系的固有特性决定了其本身是与企业根本利益相冲突的,很难通过市场机制来协调和推进,而目前县域追溯体系建设最大的认识误区恰恰是想要通过市场机制推进追溯体系建设。从另一个角度看,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缓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条件。因此,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正如企业应该遵纪守法,依法纳税一样。
从发达国家追溯体系建设经验看,强制性的市场准入制度是追溯体系建设和实施的最关键要素。用市场准入、产地准出等强制性法律法规和制度来强制企业建立追溯体系,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发达国家追溯体系建设的必经之路。而现阶段地方政府往往面临着产业安全还是公共安全的两难抉择,强制追溯制度迟迟无法出台。导致现阶段政府往往要花钱“求”着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设试点追溯体系。在缺乏强制约束的氛围中,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目的更多出于品牌形象建设和市场推广的目的,对公开敏感性较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心怀排斥。追溯系统开发商为了获取利润,会尽量满足企业提出的各种合理和不合理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县域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极易走入一个封闭的“蜜罐[[1]]”陷阱,虽自成体系但却无法发挥作用。
(2) 县域追溯体系建设缺乏科学适用、可操作性强的标准支撑,体系建设和平台建设缺乏依据
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技术平台是追溯体系建设的“三驾马车”,法律法规是保障、标准体系是依据、技术平台是手段。标准支撑不足的追溯体系就好像没有地基的楼房一样,会导致平台建设缺乏依据,无所适从。其最直接的影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缺乏直接判据,追溯平台中追溯指标及其限值无法确定,因此无从判断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我国现有农业生产技术标准近5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包括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相当的差距(欧盟农业生产技术标准约3万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7 000 多项;美国农业技术标准15000余项,农残限量标准约11 000项)。此外,不论是农业生产技术标准还是追溯相关标准,标准的可操作性与发达国家相比有相当的差距。发达国家一项追溯标准的制定历时三年,且需要在30多个企业试用完善才最终发布,其标准内容可直接参考用来构建追溯系统数据字典。对县域应用来说,直接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实施市场准入可能并不现实,但可以制定相关地方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分级。一方面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给消费者提供选择依据,另一方面也能促进生产者引入标准化生产技术,提升自己的产品等级。
(3) 缺乏明确的目标框架和检验依据,大多数系统甚至不能满足追溯的基本需求
追溯本身有着自己完整的理论方法和功能需求,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和教训总结,建立起了一整套可借鉴的追溯流程设计方法(如HACCP、GAP等),并对追溯系统功能需求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如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One-Up, One-Down”的最低追溯要求,即每个农产品生产经营责任主体都必须能够至少追溯到前一环节上游责任主体和后一环节的下游责任主体。并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追溯系统进行某一批次农产品的模拟召回实验来检验追溯系统是否能够将供应链上不同环节的农产品流动信息连接起来,以实现农产品在供应链中流动的跟踪和溯源。为保证追溯信息的前后衔接,发达国家针对各种复杂应用场景,设计了通过编码进行信息衔接的通用业务模型,以解决不同批次、不同责任主体农产品在供应链中流动时所发生的批次分割和汇聚的问题(最典型的如不同种植者种植的果品被加工成果汁、脆片的场景,需要将每个批次的果汁与从上游种植者所生产的某一批次的水果的之间连接)。
而我国目前的追溯系统大多并未考虑追溯流程的设计问题,也未考虑到农产品在供应链中流动的信息衔接问题。大多数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无法满足最基本的“One-Up, One-Down”最低要求,追溯出来的所有信息与质量安全毫无关系,不能真实反映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引入危害因素的环节及相关信息,且没有任何与产品在供应链中流动相关的信息;追溯出来的信息没有任何能够标识和证明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的信息,通常是标签上一个企业logo+产品图片展示,任何人未经验证都可以利用这个平台宣传自己的不安全或质量不达标产品。一旦农产品发生安全事故,急需召回,依靠这样的系统不可能实现任何一个批次产品的召回。
(4) 缺乏对追溯信息科学合理的界定、分类和约束,无法为政府监管、企业管理和消费者溯源提供可靠依据
在经典追溯理论中追溯信息应分为三类:①企业必须记录的信息;②需要分享给上下游责任主体的信息;③提供给监管部门的信息。并规定不同种类信息的最短保存期限,一旦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监管部门、企业和消费者都能够查询到相关的信息,以实现调查取证,并且企业也能够利用这些信息自证清白,或实现问题和责任人的精确定位。此外,发达国家追溯标准中还规定了追溯所必须提供的最小信息集合,即农产品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必须提供的信息,一方面保证追溯信息能够实现前后衔接,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指标不会被无意或故意遗漏。
我国目前大多县域追溯平台中未根据上述原理考虑农产品追溯信息的分类,在追溯信息组织上将所有信息混在一起,更有甚者将外部追溯和内部追溯信息保存在一个系统里面,内外追溯信息混合的设计决定了系统不可能实现通用型的农产品全过程(即覆盖企业内部追溯和供应链追溯)的追溯。
(5) 卖“码”追溯的不合理商业模式愈演愈烈,对追溯的严肃性和信任度构成威胁
目前县域追溯市场很多商家采用卖码的方式进行推广,即追溯系统不收费或收所谓较低的“成本费”,但商家每在产品上贴一个编码标签,就要向追溯系统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费用。乍看起来,这种收费模式无可厚非。但实际上这种模式是很不合理的。
首先,国际上的主流编码标识体系都是免费的,国内的主流编码标识体系(如GS1编码和OID编码也都没有按码收费的规定,目前国外追溯系统也未见到按码收费的商业模式。其次,主流编码体系只需以机构名义注册编码,即可在机构编码下免费拓展自己的产品编码,换言之,编码一旦注册,其使用权和编码权就归用户所有;再次,软件系统提供的是服务,用户只需支付软件使用费或服务费即可,编码只是软件系统所使用的技术之一,就如在餐厅点菜不可能再支付调料的费用一样,软件系统中所用到的技术也不应另行收费。
另外,一些厂商为了配合其按码收费模式,会在宣传上将编码本身与政府公信力挂钩。因此按码收费的模式会给用户一种错觉,认为只要贴上了编码标签产品就获得了某种“认证”,为自己的产品营销提供素材。而目前为止,国内没有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认可编码与公信力的等价性。这实际上损害了用户利益,并在某种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
我国的追溯体系建设延伸到县域,无疑是我国政府的正确决策,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进行推动。但在商业利益的驱使和商业模式的运作下,现阶段我国县域追溯体系已逐渐显现出偏离初衷的趋势,并可能会导致大量的资金浪费,降低相关人力物力和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因此,呼吁相关政府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相关问题、规范认知、统一思路,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标准,进一步规范我国县域追溯体系建设,让追溯体系建设发挥其在食品安全保障中应有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以上观点。只是一些不成熟的认识和思路,如有不当和偏颇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发表于《县域电商决策参考》 2017年第二期/总第8期
(摘自:新浪微博@侯宁D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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